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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6-07 09:49
来源 : 罗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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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2015年10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

  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不再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入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方面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事业编制、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和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不同情况,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应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同时核销。原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

  四、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应将机构和职责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在理顺职责的基础上,事业单位的现有事业编制应根据职责变化进行核减。

  五、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应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转相关部门管理。其中,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撤销现有机构并相应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原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

  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按照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其中主要职责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应首先进行机构整合;不能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的,可作为划入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精神,明确机构类别,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精神抓紧推进改企转制。

  六、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本意见要求,与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进行充分协商,提出核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职责关系、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入相关部门管理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各地方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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