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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职转〔2017〕1号-罗定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12-20 16:05
来源 : 罗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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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罗职转20171


 

 

罗定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市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1793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各类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清理规范涉及群众创业办事各类证明,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在2017年底前对我市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砍掉一批证明事项,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部门及上级驻罗定有关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下同)、直属事业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含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以下简称“证明”)。

 三、清理原则

 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全面清理本级政府要求群众提交的有关证明事项依照“谁设定、谁清理”的原则,在全面梳理摸底的基础上,由市编办按程序交由政府统一论证处理。对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最大限度予以取消调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底(117日-1117日)。

 各相关单位要从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以及为其他单位开具证明两个角度,全面梳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摸清底数,并按要求填写《本单位为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附件1)、《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附件21117日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市编办,如不存在开具证明的,要填写“无”报市编办。涉及省设立的证明事项各单位已于1110日上报,此次只需上报涉及云浮市、我市设立的证明事项。请严格对照设立证明事项的政策法规,逐项规范事项名称、依据、用证单位等内容,并对每个事项提出改革建议,报市编办汇总。由市编办依据证明事项的设立权限,对事项进行分类,并对涉及国家、省、市设立的证明事项报云浮编办。

   (二)按权限开展清理(1120日-1130日)。

 市编办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自设立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改革意见。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六个凡是”清理原则,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角度,对每一项证明逐一论证,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尤其是“便民替代措施”应当更加方便群众办事,不得变相加重群众负担。

(三)审核论证(121日-1210日)。

 市编办要会同市法制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意见基础上,对各单位报送的证明事项及清理意见进行会商审核,对各单位提出的改革举措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切实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商,并及时反馈部门进行修改并确认。

(四)公布结果(1231日前)。

市编办要按程序将各部门确认的改革事项目录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增设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五、工作要求

我市将“减证便民”工作情况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改革考核评估指标,加强考核督促和检查指导力度,推动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减证便民”行动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制订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附件: 1.本单位为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

          2.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

          3.“减证便民”行动工作回执

          4.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单位名单

 

 

 

 

(此页无正文)

 

   罗定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20171110

 

 

(联系人:梁倩,联系电话:3899902

 

 

 

 

 

 

 

 

 

 

 

 

 


附件1

本单位为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

依据

用证

单位

办事

条件

办理量

2016年)

取消调整或

保留的意见

理由

取消后是否需要便民替代措施

(如要,具体是什么)

备注

1

 

 

 

 

 

 

 

 

 

 

2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设定依据或从实际出发,规范填写证明名称。如“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等。

2.证明用途:根据设定依据或从实际出发,规范填写证明用途。如“办理××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等。

3.设定依据:要完整填写依据的名称、文号、条款、具体内容,并按照法规、文件层级由高到低排列。

4.用证单位:要求开出证明的部门或者机构。

5.办事条件:申请人申请开具证明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6.便民替代措施:指取消后的替代办理方式,如“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附件2

 

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底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

依据

开证

单位

办事

条件

办理量

2016年)

取消调整或

保留的意见

理由

取消后是否需要便民替代措施

(如要,具体是什么)

备注

1

 

 

 

 

 

 

 

 

 

 

2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设定依据或从实际出发,规范填写证明名称。如“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等。

2.证明用途:根据设定依据或从实际出发,规范填写证明用途。如“办理××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等。

3.设定依据:要完整填写依据的名称、文号、条款、具体内容,并按照法规、文件层级由高到低排列。

4.开证单位:开出证明的部门或者机构。

5.办事条件:申请人申请开具证明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6.便民替代措施:指取消后的替代办理方式,如“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附件3

 

“减证便民”行动工作回执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分管领导

 

 

 

 

牵头科室

负责人

 

 

 

 

联络员

 

 

 

 

 

 注:请各有关单位明确牵头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此前未报送回执的请1117日前随证明事项底单一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市编办

 

 

 

 

 


附件4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单位名单

 

市编办

市农机总站

市委党校

市扶贫办

市打私办

市林业局

市金融

市商务局

市外事侨务局

市文广新局

市法制局

市卫计局

市发改局(含物价)

市审计局

市粮食中心

统计

市经信局

市工商局

市无线电办

市质监局

市科技局

市安监局

市教育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民宗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监察局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司法局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市人社局(含人才局)

市档案局

市社保局

体育局

市国土局

市招商服务局

市不动产登记局

供销社

市环保局

市地方志办

建设

市地税局

市交通局

市气象局

市水务局

市公路局

市农业局

市消防大队

市畜牧局

市国资中心

渔政总队罗定大队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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