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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出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规范管理意见(2017年9月30日)
发布时间 : 2017-12-04 10:35
来源 : 罗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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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09月30日
 
 

近年来,深圳市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此类事业单位16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不足,推动了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产业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规范并推动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继续创新、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深圳市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公益导向、多元发展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对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准入、监管、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其“进得来、管得住、出得去”。  

一、进一步明晰规范准入事宜 

《意见》结合深圳实际,全面规范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登记准入相关事项,严格源头管理。  

(一)规范举办单位。《意见》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合作举办(包括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合作举办)。合作举办的,应当明确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时限、承担责任划分、出具证明文件时签章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联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在科技创新、高校合作、教育、卫生等领域举办事业单位,以期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公益服务,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二)明确准入程序。为统一登记设立的标准,《意见》明确要求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必须由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以批复、通知等规范公文批准设立,并规定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等基本事项。 

(三)明确管理模式。《意见》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机构规格和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不定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四)细化章程内容。《意见》规定章程除明确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一般性事项外,还应明确法人治理结构、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罢免程序、信息公开规定、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资产处置办法等事项。 

二、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事项 

(一)明确登记主体。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由市、区(新区,下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单位的层级分别进行登记管理。由市、区不同单位合作举办以及不同区单位合作举办的,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授权区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二)规范具体登记事项。《意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单位名称、住所、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进一步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实操性 

《意见》不仅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而且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运行机制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引和规范。 

(一)健全理事会架构。《意见》要求根据单位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对于领导干部在理事会兼职的,明确了批准或备案程序。 

(二)明确职责定位。《意见》按照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理事会为决策监督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对其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并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同时,为加强党的领导,《意见》明确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三)强化内部民主管理。《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对于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 

(四)强化信息公开。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管理运行的透明度,《意见》明确要求应及时主动在单位网站或者举办单位网站公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四、创新建立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为确保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细化明确了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单位依法运作。 

(一)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意见》明确了三方面措施:其他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通过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预防违规行为;通过理事会对管理层的日常运营、财务活动开展监督,保障社会公益属性;通过培训教育,不断强化管理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确保按照非营利性规则开展活动。 

(二)举办单位监管。《意见》要求举办单位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章程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举办单位党组织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同时,探索建立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约谈机制,探索对事业单位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 

(三)政府职能部门协同监管。为形成监管合力,《意见》细化明确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对其他组织利用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举办的事业单位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国资部门对其他组织利用经营性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审核确认;落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免税收入税收优惠管理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税务检查。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加强社会监督。《意见》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对事业单位管理层在非营利性方面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同时,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综合评估和信用监督。 

五、建立健全有效退出机制 

《意见》按照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强化政府公益服务、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规范发展的原则,创新性提出了事业单位退出机制,以确保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防止其过度参与市场竞争。 

(一)明确退出标准。对于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设立宗旨和职责任务已完成,或者长期不开展业务工作,或者违背事业单位公益性宗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及时予以撤销或转为企业。 

(二)明确退出程序和机制。一是建立相关机构提请撤销机制,即在事业单位出现应撤销或转企的情形时,可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或资产监管部门提请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机构对其予以撤销或改革。二是建立退出评审机制,即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牵头相关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应否退出进行评审。三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撤销或注销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方案须报经所属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供稿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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